OTT平台監管 兩岸模式大不同
2016年02月03日 04:10 記者廖慧娟/專題報導
科技日新月益,但法律需要冗長繁雜的立法過程,往往造成尖端科技發展快速,卻來不及立法管理的窘境。透過網路向用戶提供各種服務,尤其是影視節目內容的OTT(Over The Top)平台發展,台灣目前就處於管理無法可據,僅由相關部會依其網路平台、服務內容的關聯性,各自管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任委員石世豪2015年12月在立法院接受立委質詢時,曾明確表示OTT系列的法律爭議由來已久,美國曾打過著作權的官司,但最後仍無法禁止這項科技的發展;目前全世界的管制者也都面臨電信業者及有線電視業者抗議不公的現象。
在台上線 公文跑不完
這不是只有台灣面對的現象,而是包括大陸、美國、歐盟等OTT高度發展國家,甚至是全球各國共同的問題。
例如大陸是採取可控、可管模式,主要是由官方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實施牌照管理模式,只有牌照商有權在OTT TV播放內容,其他的機構(廣電、電信)必須取得牌照商合作辦法。
沒有跨部會的單一窗口及法令管轄,意味不論是台灣本土業者或境外業者的OTT要在台灣上線,就必須面對眾多管理單位的公文往返。
NCC 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李文秀表示,如果OTT業者是透過電信商網路提供服務,屬於第二類電信事業,才得以由NCC管理,若是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服務,沒有經過 公共電信網,NCC的《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簡稱《廣電三法》)都與OTT的管理有一段距離,無法監管。
以歐盟標準 擬定法源
可 是不管什麼模式提供服務,若節目內容涉及色情、暴力、譭謗,就統一由司法單位管理、處罰;提供服務的業者因為是公司,所以受經濟部管轄,但若是該公司有大陸資金或國外資金,則必須經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審核;而OTT獲利以及最大的門檻──付費機制,則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權責。
李文秀認為,網路科技一日千里,往往網站伺服器架設在國外,透過網路及各種不同的數位載具,提供全球服務,由哪個國家管轄,如何監管,是一個很大的議題。
NCC 曾到歐美各國考察,最後決定以歐盟的標準為基礎,擬出《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有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管理條例》、《電信事業法》、《電信 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及《電子通訊傳播法》等五部法典草案,(簡稱《匯流五法》草案),並已在2015年底送交立法院審議。
會員付費與IP衍生產品 獲利來源
2016年02月03日 04:10 記者廖慧娟/專題報導
不論是台灣業者或境外投資人,經營OTT都是為獲利,但傳統網路廣告已不是唯一收入來源,會員付費與IP衍生產品,如遊戲、電影,以及O2O線下活 動(透過打折、提供信息、服務預訂等方式,把線下商店的消息推送給網路用戶,進而將網路使用者轉換為線下客戶),才是最主要的收益來源。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新媒體事業群內容暨產品處副總經理平秀琳表示,註冊成為付費會員,除了會費是OTT業者的直接收入外,另一方面的意義是代表用戶對平台的忠誠度,也是用戶養成的價值體驗。
不過,使用者付費卻是台灣OTT平台最大的門檻。平秀琳表示,早已進入市場的大陸OTT業者長期提供免費、低價付費收看的服務,用戶沒有付費的概 念,這種經營模式,一時之間在華人市場很難翻轉,要讓使用者養成付費收看內容的習慣,需要一段時間或透過優質內容的行銷方式培養。
舉例來說,大陸有13億人口,愛奇藝去年首次推出付費收看的《盜墓筆記》,吸引260萬用戶,已屬難得;台灣人口僅2300萬人,市場規模有限,因此業者建立OTT平台時,必須放眼全華人市場。
美 國的Netflix進入台灣後,大量招收付費會員,不過,大多數本土業者仍處於觀望階段,觀察Netflix的營運模式能否成功,並從中學習。
資深媒體人鄭偉柏表示,值得注意的是Netflix收費金流是繞過台灣,會員以信用卡支付,海外公司直接收費,用戶的帳單中會多1筆跨境支付手續費。
至於剛在台灣落地的愛奇藝,目前還在推廣首月免費、第2個月再收錢的優惠方案,預定今年3月才開始收費,尚未宣布收費標準與方式。(系列4-3)
護版權、反盜版 OTT業者築堡壘 保護內容與消費者 是業者兩大法律問題
2016年02月03日 04:10 記者廖慧娟/專題報導
影視內容是吸引用戶並把OTT分享出去的最強武力值,著作權保護、反盜版、避免收視流失將是台灣業者必須先構築的堡壘。
對消費者來說,不論OTT業者的市場大戰打得多激烈,業者提供的服務及影音節目內容content才是他們關心、誘使成為用戶的主因,所以業者對節目版權自有一套保護措施。
在地化內容 未來趨勢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新媒體事業群內容暨產品處副總經理平秀琳表示,對內容的接受度是OTT平台勝出的關鍵,旺旺中 時媒體集團雖然是有自製能力的媒體,但也不排除與其他OTT業者合作,未來想做有聚合式內容的OTT平台,納入大陸、東南亞或其他華人市場的影音內容,包 括直播等節目,吸引本地使用者。
境外OTT業者進軍台灣時,也會找台灣的節目製作業者合作,提供「接地氣」的節目,例如愛奇藝進台灣時,即曾找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談合作。Netflix現在雖然主打好萊塢電影,但未來勢必有在地化的節目內容。
提供節目內容,就會產生版權問題,畢竟網路科技無遠弗屆,不論再怎麼防範,網友還是可以透過不同的管道看到想看的節目,因此,OTT業者與節目供應商之間必須透過合作來解決侵權與盜版問題。
指定責任者 解決糾紛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會長呂海榮律師表示,OTT衍生的法律問題,包括節目內容的版權保護與消費者保護兩大部分。
台灣對節目內容版權的保護,主要由司法系統負責,依《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原創作品,不必經過註冊或登記的行政程序,智慧財產權自然受到保障,若發生盜版侵權,可以刑法處罰,加害人也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基於互惠原則,大陸節目內容在台灣也受到相同的法律保護。
OTT平台招收會員,進行O2O線下消費活動,也會衍生消費者保護的問題。呂海榮指出,比如用戶付費卻看不到節目內容,或拿不到購買的物品,都涉及法律問題,不過,OTT跨越國界與法律,如何處理,目前在實務上有爭議,要求消費者跨海提告,既不經濟也不實際。
他建議,目前大陸的規定是要求OTT業者在落地地區指定責任者,負責處理所有消費者爭議事件;台灣主管機關可以仿效這個規定,透過相關的消費者保護法或行政命令,要求大陸或境外OTT平台業者需要在台灣指定責任者處理,例如成立分公司、代理或合作機構,解決消費者糾紛,否則主管機關應給予處罰。
外企紛來搶灘 OTT大戰在台開打
2016年02月03日 04:10 記者廖慧娟/專題報導
從2005年起,台灣就開始有OTT上線,中華電信MOD已發展出125萬用戶規模;去年大陸的樂視、愛奇藝、南韓LineTV、美國Netflix紛紛在台灣搶占OTT灘頭堡。
愛 爾達電視董事長陳怡君表示,大陸快速發展OTT的同時,台灣本土業者也積極爭取OTT市占率,台灣大哥大、遠傳預計今年第1季上線。
凱擘、中嘉、 TVBS、三立、東森等有線系統業者與電視台也各自布局,預訂今年上線。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挾著強大的自製節目能力與《康熙來了》等龐大片庫資源,會趕在第 2季成立OTT,一場OTT大戰即將展開。
想爭奪OTT主導權,節目內容服務才是「王道」,新媒體除自製節目的能力,也需要夥伴提供好的內容。台灣的OTT業者主要合作夥伴,是大陸的節目內容製作業者或平台。
過 去兩岸合作模式是大陸資金、台灣的創意與人才,影視作品完成後,各自擁有本土的版權與銷售權利。
但台灣市場小,利潤規模不大,台灣本土OTT業者意識到這個問題,目前台灣不僅提供創意與人才,也逐漸有資金投入,等整體獲益計算完畢後,再依出資比例各自擁有版權分潤,如此一來,大陸市場的獲利也會有部分回流到台灣業者手中。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新媒體事業群內容暨產品處副總經理平秀琳表示,對台灣OTT業者來說,因為台灣市場小,必須有建立華語世界平台概念,台灣僅能視為全球市場中的單一市場。
以《康熙來了》為例,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是以廣告分潤的方式與Youtube合作播放,來自海外的點擊流量相當高,由此可見,未來業者必須先製作華語市場共通節目內容,再視觀眾群的不同特質,分眾經營攫取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