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分享知識還想靠知識賺錢,互聯網分享與盜版悖論

2015-09-07 10:42  新芽NewSeed  郭靜 關注互聯網,關注TMT,微信公眾號:郭靜的互聯網圈

摘要很明顯版權方是希望自己能夠獲取版權收益的,但互聯網公司熱情不高,使用者也不願意內容收費,更不願意受到分享的掣肘。

當前移動互聯網產品的主要形態是獨立的APP,大部分APP的內容是無法被搜索到的。

  用戶一直在饗食著互聯網的分享精神所帶來的紅利,社交、搜尋引擎等都可以算,特別是知識型網站,如ask.com、WIKI、Quora等,除文字介質外,圖片類型Pinterest,視頻類型YouTube,都是由眾多用戶用自己的盈餘時間分享而成的,其他大量的用戶既是分享者,也是內容紅利的享受 者。

悖論是如何形成的?

  大量獨立的個體將自己所擁有的“知識”在UGC類型的網站上分享,眾多的Byte組合之後,就形成了巨大的內容庫,而這些就是組成互聯網內容最重要的部分。

互聯網內容的組成部分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完全脫離書籍、CD等有版權而存在的,畢竟完全的互聯網內容製造太過困難,新聞網站的部分內容是自己擁有版權且原創,企業網站中的一部分也算是原創的。

  但還是有著大量的內容來自其他管道,書籍、CD以及傳統的內容存儲方式當中,互聯網算是新的內容儲存的載體,所以這其中難免就會有書籍、CD以及傳統 的內容存儲方式的內容,這部分內容是由使用者自由上傳的,並非UGC平臺自身上傳的。

但顯然,使用者上傳書籍上的內容,並不知道這些內容是侵犯了書籍作者版權的,他們只是覺得這些書籍有用,所以在UGC平臺上分享給其他用戶。

  所以,悖論就形成了,用戶根本就不知道他在Wiki、fedora、Pinterest、YouTube上上傳的內容是盜版的,比如用戶看到一張精美 的照片,直接上傳到Pinterest上了,而這張照片的版權是某雜誌,但是經由用戶的分享傳播,再度分享,多次傳播之後,已經無法分清楚最原先的上傳者是誰,即使知道了,難道將平臺上所有涉嫌侵權的內容都刪除掉嗎?

即使刪除掉了Pinterest上所有涉嫌侵權的圖片內容,互聯網上還有N多網站都是直接 複製的,這些大大小小的網站,又如何去清除呢?

  在互聯網的分享精神和盜版面前,用戶更願意享用的是分享者的內容價值,至於版權的原有,並不是用戶所關心的,就像用戶看新聞並不觀看新聞來源一樣(辨別新聞真假的時候,可能會看來源),從某心靈雞湯網站上看到的“XXX不能吃”和從某權威學術網站上看到的“XXX不能吃”,並無任何差距,用戶最終的回 答是,“我在網上看到的”。

無解的悖論

  美國的SOPA (禁止網路盜版法案簡稱)提出後,立即遭受到了Microsoft、 AOL、 eBay、 Google、Twitte、FireFox、Godaddy、Wiki百科、fedora等的反對。

互聯網公司肯定都是希望繼承互聯網的分享精神,只有 依靠分享,互聯網的內容才能夠得以快速發展,畢竟幾千萬甚至數億用戶夜以繼日的分享,足夠造成一個巨大的內容庫,成立於2006年的百度百科,截止日前的詞條量達到了12433051個,另一個內容分享平臺百度知道成立於2005年,截至日前共解決了393853477個問題,Alexa的資料顯示,2007年,百度知道的流量佔據百度百度總流量的5%,由此可以看到,內容分享的迸發力。

  版權方面,以近兩年的影視為例,網路視頻平臺之間的惡性競爭,已經將獨家版權炒至數億,這對於平臺來說,壓力是非常大的,而如果是分享型的,根本就不需要支付這筆高昂的成本。

  平臺方顯然也不會有很高的積極性,來幫助版權擁有者來審核內容是否是侵權的,這涉及到內容審核的成本,審核過慢,用戶體驗就差,用戶體驗差,用戶就會大量流失到“友商”的平臺。

而且,要製造一個版權審核團隊,或者擁有一項很高的版權審核技術是非常困難的,成本也太高,明顯不符合他們的期望。

  使用者自身是沒有能力來辨別自己的內容是否是侵權的內容的,畢竟要分清楚哪篇文章是誰的版權,比較困難,他們不具備審核能力,難道上傳一張圖片,還要去 各種網站驗證,這張照片是否侵權嗎?

亦或者說,使用者向圖片擁有者付費後再去使用嗎?

少量用戶會有這種需求,大量用戶是不願意付費的吧?

  從相關法律上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第七條,著作權人發現侵權資訊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路註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也就是說,某作者如果想要向協力廠商盜版網站索賠,是需要出具版權所屬證明的,僅這個證明,想必就有不少具有中小型版權的公司/個人放棄索賠,維權太耗精力了,而且維權過後的收益也不甚理想。

  近兩年音訊、視頻、電子書等方面,都開始往正版的道路上走。2013年11月,合一集團、搜狐視頻、騰訊視頻、樂視網、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MPA)、美國電影協會等聯合發起了“中國網路視頻反盜版聯合行動宣言”,來聯合對抗百度、快播等日益嚴重的網路視頻盜版和盜鏈行為,在此之前,幾大視頻平臺也就UGC方面的盜版內容開啟了幾輪的“大戰”。網路音樂方面,QQ音樂、網易雲音樂、酷狗等也就侵權內容打的不可開交。

  很明顯版權方是希望自己能夠獲取版權收益的,但互聯網公司熱情不高,使用者也不願意內容收費,更不願意受到分享的掣肘。

  當前移動互聯網產品的主要形態是獨立的APP,大部分APP的內容是無法被搜索到的,他們是一個獨立的內容孤島,在這個孤島上,數千萬的使用者在上面分享內容,這個內容孤島上,要再去分辨內容是否侵權,就更加困難了。

  平臺方有意無意的包庇,成千上萬用戶的不情不願,版權方對維權的熱情不高,造成了互聯網分享和盜版這個悖論的無解。

互聯網的內容量如此之大,一條一條去維權,需要多長的時間呢,視頻和音訊之所以能夠快速維權,是因為平臺的門檻高,但也有大量中小網站在“鑽空子”,依然靠著盜版來分流獲取利益。

文字形態的內容,如何能敵得過成千上萬網友精衛填海的雄力呢?

  當然,某些平臺惡意從別的分享平臺上COPY,肯定是不妥的,比如某搜尋引擎的百科內容,完全是依靠爬蟲照搬“友商”平臺,雖然內容的歸屬不屬於原有的平臺,但人家數年積累下來的內容,你如此堂而皇之的使用,太不道德了,恩,也許互聯網不該用道德來評判。

  在分享和盜版的悖論方面,未來肯定還會有更多的平臺為此發生爭奪,但,我們現有的互聯網內容,就是由最初的盜版內容搬過來的。

還有一點是,互聯網已重 構了知識和資訊的新方式,作為載體,如何定義在互聯網生成的內容上盜版,也是一大考驗,畢竟,版權方也是要賺錢呢,版權不值錢了,該如何盈利呢?

平臺方是 否有權力做裁判,由誰來審判內容是否是盜版,都需要有明確的規定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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